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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建议:尽快建立家电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 以推动家电淘汰更新

来源: 文化视界 2020-05-28 11:15:50
  董明珠在议案中建议要明确每类家电产品,特别是能较长时间使用的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关于家电使用年限方面的标准要以强制性标准或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提高执行效果。

  5月27日,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总裁董明珠提交了九份议案:其中一份议案建议尽快建立家电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以推动老旧家电产品的淘汰、更新。

聚焦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建议:尽快建立家电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  以推动家电淘汰更新

  董明珠称,尽快建立家用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有五大必要性。一是杜绝安全隐患。让超期服役的产品主动退出市场,减少安全事故;二是有利于节能减排。按照国人勤俭的传统美德,家电产品不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是不会丢弃的,而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后,能效就会大打折扣,一般高龄家电的耗电量可能要超过原耗电量的40%。如果及时更换为技术先进、能效优秀的新产品,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使用成本,也为节能减排作出贡献;三是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近年来,家电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技术不断迭代进步,新产品在性能参数、使用体验等方面与服役多年的老产品已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推动高龄家电的合理迭代升级,也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四是有利于推动家电产品的技术进步。通过产品的更新替代,促进家电行业的技术创新,让中国家电的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五是有利于拉动内需。通过家电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引导消费者对到期家电报废,能够促进市场形成合理的、可预期的刚性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

  董明珠在议案中建议要明确每类家电产品,特别是能较长时间使用的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关于家电使用年限方面的标准要以强制性标准或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提高执行效果。厂家要在产品上明显的位置,告知消费者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截止时间,方便指引消费者及时更换老旧家电产品。倡导消费者在安全使用年限到期后主动报废或更换老产品,如消费者未按时间要求处理而发生事故的,不应由厂家承担责任。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厂家可以通过暂停售后服务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更换产品。建立废旧家电回收体系,规范废旧家电交易,严禁超期服役的废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和农村市场。

  近年来,因家电超期使用而产生的事故越来越多。据统计,2019年全年共接报火灾23.3万起,死亡1335人,直接财产损失36.12亿元。其中城乡居民住宅火灾虽然只占总数的44.8%,但全年共造成1045人死亡,占总数的78.3%,远超其他场所火灾死亡的总和。值得关注的是,住宅火灾中,电气引发的占比居高不下,已查明原因的火灾中有52%系电气原因引起。

  在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这份建议中,董明珠表示,长期存在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打破了自然界原本的和谐和平衡,少部分人为一己私利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却让社会大众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只有彻底打破从捕猎到运输、贩卖以及消费野生动物的交易利益链,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对此,董明珠提出六点建议,包括从国家层面立法,重新界定野生动物的定义和范围,并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包括禁止由此衍生的捕猎、运输、屠宰野生动物等行为;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限制和监管活禽交易,分步关闭活禽交易市场,政府统筹建设和管理远离市区的屠宰中心等。

  董明珠向全国人大提交的九份建议具体如下:

  一、关于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国家标准快速通道的建议

  具体建议:对于市场急需、消费者需求关联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现有标准制定流程中增加快速通道,简化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同时,依据快速通道制定的标准,国家相关认证认可机构要建立快速开展评价认定的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推广,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解决消费者迫切关心的问题。

  二、关于尽快建立家电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的建议

  具体建议

  1.明确每类家电产品,特别是能较长时间使用的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

  2.关于家电使用年限方面的标准要以强制性标准或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提高执行效果。

  3.厂家要在产品上明显的位置,告知消费者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截止时间,方便指引消费者及时更换老旧家电产品。

  4.倡导消费者在安全使用年限到期后主动报废或更换老产品,如消费者未按时间要求处理而发生事故的,不应由厂家承担责任。

  5.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厂家可以通过暂停售后服务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更换产品。

  6.建立废旧家电回收体系,规范废旧家电交易,严禁超期服役的废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和农村市场。

  三、关于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建议

  具体建议

  1.建立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科技创新要素。

  探索推行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的“众包悬赏式”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和研发经费资助方式,即由企业根据自身技术需求提出招标项目,由政府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研发经费资助。这样更有针对性、更好管理、更有效率。

  2.调整优化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对企业科技创新产生更大推力。

  在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上,多向科技型领军企业倾斜,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率、创新产品在国内外销售和利润等指标作为评奖的重要指标之一;适当弱化论文在评价成果体系中的权重,并鼓励在国内发表重大原创性成果。

  四、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等建议

  具体建议

  长期存在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打破了自然界原本的和谐和平衡,少部分人为一己私利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却让社会大众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只有彻底打破从捕猎到运输、贩卖以及消费野生动物的交易利益链,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鉴于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立即从国家层面立法,重新界定野生动物的定义和范围,并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包括禁止由此衍生的捕猎、运输、屠宰野生动物等行为。

  针对目前尚无法有效替代的用于中药成分的部分野生动物原材料的获取、加工,另行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2.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执法力量建设。

  目前野生动物的监管主要由农业农村、畜牧、林草、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在驯养、繁育、偷/盗猎、市场交易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分散,协作性不强。建议建立由政府牵头、上述各部门参与,以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各部门沟通联系;加大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知识培训,强化执法手段的技术支撑,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对野生动物交易监管执法的制度化考核评估机制,确保监管执法效果的可持续性。

  3.加大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

  野生动物交易是一条黑色产业链,经常混迹于农贸市场中,市场开办单位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禁止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

  4.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管理。

  因为“野生”的特点,很多野生动物并没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范和流程,缺乏必要的市场监管。这种情况下允许交易、屠宰和食用野生动物,间接放任了人畜传染病事件的发生。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日报制度,掌握目前人工合法驯养野生动物繁殖、经营利用等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和数据台账,将其出生、豢养、交易、屠宰、食用、检疫等过程进行可追溯的全流程监管。

  5.限制和监管活禽交易,分步关闭活禽交易市场,政府统筹建设和管理远离市区的屠宰中心。

  活禽交易过程中的运输、污水处理、宰杀等环节都存在病毒扩散的风险。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般不允许活禽产品进入零售环节,市场上流通的禽肉产品大多是经过政府认证的屠宰场宰杀后以冰鲜品的形式出售,这不但有助于控制禽流感等流行传染疾病,提升禽肉食品安全水平,还可以宏观调控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从营养学角度来看,活禽和冻禽营养成分并无明显差别。在目前的国情下,国内大部分地区可实现禽肉冷链的保鲜运输,从禽类屠宰到运输再到销售,各个环节都能保证新鲜可靠。

  6.加大对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政府应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增加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的科学认知,进而提升社会整体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五、关于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

  具体建议

  1.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启动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前提条件,或者是用其他条件代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一要件,例如:商业秘密权利人为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投入成本,或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弥补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成本。

  2.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原有法律条文中增加除了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需要向受害人支付3-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二是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定期对失信企业、商业秘密侵权企业名单进行公布,并将企业诚信记录与国家政策补贴以及国家奖励挂钩。

  六、关于加大家用电器市场监管力度的建议

  具体建议

  对于市场急需、消费者需求关联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现有标准制定流程中增加快速通道,简化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

  同时,依据快速通道制定的标准,国家相关认证认可机构要建立快速开展评价认定的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推广,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解决消费者迫切关心的问题。

  七、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

  具体建议

  鉴于此,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具体如下:

  1.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该类人员离职前,允许企业与该类人员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对竞业限制期限,企业可以按照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与劳动者协商,自由限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尤其对于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有重大商业利益的商业秘密等不必受到不得超过二年期限的限制。

  3.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八、关于加强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及处理能力的建议

  具体建议

  1.立法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治保障。

  2.充分发挥应急预案体系作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制度保障。

  3.建立应急信息系统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并实现各部门、各行业的快速联动,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防控工作,对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常态化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灾演练,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预防保障。

  九、关于严厉打击“专利流氓”保障创新企业正常经营的建议

  具体建议

  对于市场急需、消费者需求关联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现有标准制定流程中增加快速通道,简化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

  同时,依据快速通道制定的标准,国家相关认证认可机构要建立快速开展评价认定的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推广,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解决消费者迫切关心的问题。(澎湃新闻 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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