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2022 年 12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发布了《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承德露露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0号))》及《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沈志军、梁启朝、刘明珊、吴玲芳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0 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 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独立性存在缺陷。公司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及财务活动,且未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如实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公司未及时修订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缺少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记录。投资者关系管理不规范。公司未及时修订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个别时点财务公司存款超授权限额,个别事项未持续披露进展。个别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董事长沈志军、总经理梁启朝、董事会秘书刘明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玲芳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上述斯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来源:央广网 邵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