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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某街道办强拆房屋甩锅给村委会,法院:违法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12-08 10:42:33

一、案情简介

程某系山东省日照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并建造了一栋两层的房屋。

2017年1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xx村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实施单位为街道办。街道办为了尽快地完成拆迁任务,就让村委会动员村民尽快签约。

很快,村委会来和程某协商补偿事宜,程某认为补偿款太低,难以维持现有的生活标准,于是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2017年12月,村委会带领一群人,强拆了程某的房子,在一群人中,程某认出了街道办的工作人员。

随后,程某便咨询了律师,律师告知程某,在征地拆迁中,法律没有授予村委会任何职权,且村委会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建议程某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后,街道办辩称,其并没有实施强拆行为,当日出现在强拆现场,只是为了维持秩序。

​日照某街道办强拆房屋甩锅给村委会,法院:违法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街道办是否为适格被告?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中,程某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街道办拆除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应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考虑到被拆除人在对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过程的举证中,原本就出于不利且较为被动的局面,故要求被拆除人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综合程某提供的拆房现场的视频、照片,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虽然街道办工作人员辩称是在现场维持秩序,但其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没有参与组织实施拆除行为。况且,街道办作为涉案项目的动迁主体,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涉案附着物的动因,因此可以推定街道办系涉案房屋拆除主体,是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因此,应认定其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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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责令街道办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程某作出赔偿决定。

四、律师总结

村委会、居委会都不属于行政机关,都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因为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行使职权,一般认定为接受了实施单位的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受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满的,以委托的机关为被告。就像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可以视为街道办的委托,而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来源:孟文静说法)

[ 责任编辑:于雅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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