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显示,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2021年在账簿中少计收入197616.5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928.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单位处所偷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一倍的罚款6343.50元。(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