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关于山东嘉虹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淄环罚字〔2022〕第26-1号。
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7月2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嘉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帮扶,该公司酰氯二车间糠酰氯生产线正常生产中。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2019年9月开始擅自用氯化亚砜代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载明的三氯化磷,生产无磷糠酰氯,新增污染物二氧化硫,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进行罚款24.125万元。
同时,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对山东嘉虹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罚款5.77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来源:头条号@质观齐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