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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枣庄留庄煤业被处罚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10-09 09:17:44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枣庄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当枣庄留庄煤业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据鲁(枣市中)煤安罚〔2022〕003号,枣庄市留庄煤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枣庄留庄煤业被处罚

  1.164轨道巷84#风管处巷道帮局部开裂、鼓帮,部分支护锚杆失效,维修不及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2.①16406综采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头处,端头煤帮支护不及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和《164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端头支架与巷道单体液压支柱配铰接顶梁加强支护”规定。②12309工作面联络巷顶板有悬矸未及时处理。不符合《12309工作面联络巷开门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围岩观测’制度,及时找掉危岩悬矸”的规定。

  ③12301工作面第62号液压支架局部空顶高度大于200mm。不符合《123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接实顶板”的规定。④12301工作面第3、4号液压支架,架间距离大于100mm。不符合《123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间距不得大于100mm”的规定。⑤12301工作面运输巷超前支护,人行道侧,有一处单体液压支柱间距大于1.2m,人行道另一侧,有一处存在缺柱。不符合《123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超前液压支柱间距1m、偏差不大于或小于100mm”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枣庄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因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枣庄留庄煤业被处罚

  资料显示,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12-23,法定代表人为李明,注册资本为3682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枣庄市滕州市级索镇。该公司关联有多项历史被执行人记录。(来源:一点资讯山东)

[ 责任编辑:姚奕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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