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化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2022年6月16日在票交所发布承兑人公告,指出有不法分子涉嫌擅自使用该公司基本账户信息,伪造商业承兑汇票。原文内容如下图:
小编感到疑惑的是,票面信息清晰记载着山东鲁化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账户信息,难道是网银账户被盗用?截至目前,在票交所信息披露平台查询不到该票据的任何信息。
另外,该承兑人公告中,山东鲁化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表示自成立以来,从未在任何金融机构开立过商业承兑汇票,请社会公众不要接收上述虚假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不要对其进行相关融资、担保等交易,若由此造成任何损失,均与其无关,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该公告的效力可参考《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星系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票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该裁定书明确票据在开立过程中若存在被第三人伪造签章、被第三人假冒以其名义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及并出具、承兑涉案电子商业汇票的情形,也不影响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票据开具和流转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换言之,若有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票据,山东鲁化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也应在向善意第三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后,再通过向相关方进行追偿的方式进行追偿。
显然,“由此造成任何损失,均与其无关,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比较无力。
有意思的是,其“股东”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于5月29日发出声明,指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山东鲁化公司”股东,也并未向“山东鲁化公司”进行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投资。
那么问题来了,山东鲁化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是真央企还是假央企?这张票据是真票据还是假票据呢?
(来源:南方票行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