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在济经营,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同时为招商人员提供专业的政策支撑,济南市投资促进局精心整理了《济南市外商投资重点事项服务手册》,企业开设、结汇、税务、奖励等政策措施应有尽有,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整体情况
手册中共11项内容,主要分两大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办事流程
1.设立、变更流程
2.信息报告流程
3.外汇办事流程
4.税务办事流程
5.外商投诉办事流程
外资相关重点政策服务指南
6.外资奖励政策
7.外资研发中心政策
8.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政策
9.递延纳税政策
10.居民企业认定政策
11.递延纳税和居民企业认定政策案例解析
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办事流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及信息报告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图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流程图
3.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流程图
(二)外汇办事流程
(三)税务办事流程
(四)外商投诉办事流程
三、外资相关重点政策服务指南
01 外资奖励政策
该政策是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奖励年度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准。奖励年度是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而非自然年度。
02 涉及海关最终执行的两个政策
1.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1)该政策具体是指: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条件是:一是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是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是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3)政策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目前最新的是2020年版,外商投资《目录》内的领域,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政策。
(1)对属于《目录》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商投资鼓励类免税项目确认。需向海关提交“在企业设立(增资)的批复中明确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的信息”材料,包括: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等。
03 涉及税务部门最终执行的两个政策
一是递延纳税政策,全称为“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为了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为外资企业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环境,我国出台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也称为再投资“递延纳税”税收政策。
该政策是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10%预提所得税。
(1)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满足以下条件: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什么情况下应停止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款。
二是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政策。
(1)居民企业认定政策背景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认定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借鉴国际惯例,适度拓宽税收管辖权,堵塞跨国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另一方面,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面临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出台了“居民企业认定政策”,对部分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解决了其股息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针对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企业为解决股息重复征税而主动提出申请;另一类是为避免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对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主动实施判定。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概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判定条件
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是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主要涉税义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25%),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其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其免税收入。(来源:投资济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