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期拖欠投资款不付,有“诚信之乡”之誉的山东省金乡县,两次被山东当地法院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财产超1.3亿。此后,山东高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金乡县政府应支付4692万。因不服山东高院的判决,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4月15日,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已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次庭审聚焦于确认函是否可以作为支付依据以及投资服务费用8502万元的构成。
此外,东沃一方当庭表示,最高法院之前裁定发回重审时指出的问题,一审山东高院并未正面处理。
▲2014年10月30日,东沃公司收到金乡县政府确认函,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为8502万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因拖欠投资款,山东金乡县政府被告上法庭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要求别在山东审的金乡县政府与民企纠纷案首次开庭双方同意调解》《民企状告山东金乡县政府拖欠投资款,一审宣判:8502万只认定4692万》报道显示,2014年1月16日,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沃公司)与金乡县政府签订《金乡县莱河-老万福河、太康湖景观设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由金乡县政府将总造价约2.63亿元的金乡县莱河-老万福河、太康湖景观设计建设项目(协议签订时称公园项目,建成移交后命名为滨河大道项目)总承包给东沃公司,作为投资、运营管理方参与该项目。东沃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筹集资金、组织设计施工,已就二环路工程完成了投资服务工作,于2014年7月8日将工程交付使用。
滨河大道二环路工程交付后,双方对工程资金成本以及服务费用的具体数额进行了协商确认,金乡县政府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工程投资服务费用共计8502万元。金乡县政府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便开始拖欠,拒不付款。
2018年,东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山东高院作出(2018)鲁民初218号判决,认为东沃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工程投资欠款8502万元的事实,判决金乡县人民政府仅需支付工程投资服务欠款18704486元。
东沃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2月23日,最高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736号裁定认定,“原审判决依据金乡县政府提交的金乡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金乡县政府应当向东沃公司支付的投资欠款为4692.44万元,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关于投资服务费用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跟踪审计,建设投资总造价以最后双方确认的审计报告为准的约定,且该审计报告仅包括工程造价和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其他投资服务费用及东沃公司作为投资方应当获得的利润。此外,关于金乡县滨河大道二环道路工程造价,施工方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起诉东沃公司和金乡县政府,最终的工程造价金额也应以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8)鲁民初218号判决,发回山东高院重审。
2021年5月12日,山东高院受理发回重审案件。经审理,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1)鲁民初30号民事判决,判决理由与原一审基本一致,判决结果亦与原一审相同。
东沃公司不服,再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案涉项目已正式交付通车使用。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8502万元确认函的由来及金额成庭审焦点
2022年4月15日,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金乡县政府在庭上表示,8502万元的确认函是东沃公司为了进行银行贷款,所以要求政府配合出的。但实际情况是,金乡县公安局曾到上海的银行机构调查取证过:东沃公司并没有拿确认函去贷款,东沃公司的贷款是用公司股东朱永胜的房产抵押办的。
东沃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上述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实际上,确认函是根据双方补充协议2第2条约定,在涉案滨河大道二环路工程交付通车后,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结算,结算的初期也是由东沃公司向金乡县政府提交阶段性单项工程项目申请支付单,之后,金乡县政府对于投资数额进行了多次变更,经过双方多轮磋商,最终金乡县政府确认了8502万元的投资服务费用。
此外,金乡县政府当庭称,东沃公司金乡项目负责人汪某某,曾提供过一个书面材料,对确认函有过不一样的表述。而东沃公司律师称,该材料系汪某某从东沃公司离职后,被金乡县警方胁迫书写的,且汪某某本次也没有出庭,其材料无效。同时,东沃公司提交了汪某某多年在公司负责该项目期间的工作会议和信件记录的公证书,及汪某某在项目管理期间汇报给公司的材料,这些材料都能够证明8502万元确认函是由金乡县政府与东沃公司经过多轮协商所产生的这一事实。
东沃方也当庭表示,金乡县政府此次说确认函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为何过去多年并不对合同以及这份确认函要求撤销或确认无效?过去,东沃方多次催讨项目投资服务费,金乡县政府也没申请撤销,而是一直按照合同在付款,直到被起诉,金乡县政府也没说什么。为何直到最高法院第二次审理此案,才开始说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双方结算方式的争议,东沃公司报出的服务费用结算单,金乡县政府曾进行确认,也即确认函的由来。但本次庭上,金乡县政府对此表示不认可。
东沃公司则当庭回顾了确认函的形成过程:双方经过三个多月报价审核协商,把最初1.1亿元压到了8502万元。
东沃方表示,山东省高院再审时,并没有正视最高院在裁定中指出的若干问题,而是直接“抄袭”了之前一审内容。“最高法裁定,原审判决依据金乡县政府提交的金乡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金乡县政府应当向东沃公司支付的投资欠款为4692.44万元,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关于投资服务费用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跟踪审计,建设投资总造价以最后双方确认的审计报告为准的约定。所以,金乡县政府单方作出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而山东高院重审一审时继续引用了金乡县政府单方面的审计报告。
此外,东沃公司对山东高院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但是不实际冻结金乡县政府资产表示疑惑。但庭上未能对该问题进一步展开。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来源:上游新闻 记者:李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