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因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提供评级服务的情况、出具的评级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出具相关评级报告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内部审核存在缺陷等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650,943.39元,并处以3,301,886.78元罚款。
大公国际出具的评级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22〕1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国际)显示,2013年至2017年,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通过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光科)等三家子公司制作虚假财务账套、虚构购销业务,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上述情况导致大公国际为胜通集团公司债券发行分别出具2016年4月13日、2016年8月31日、2017年7月12日、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4日、2018年3月19日大公国际为胜通集团公司债券发行分别出具《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16胜通01”评级报告)、《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16胜通03”评级报告)、《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17胜通01”评级报告)、《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17鲁胜01”评级报告)、《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18鲁胜01”评级报告)、《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18鲁胜02”评级报告)等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大公国际为胜通集团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分别出具《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16胜通MTN001”评级报告)、《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17胜通MTN001”评级报告)、《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17胜通MTN002”评级报告)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以及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公国际出具的涉案公司债券评级报告、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评级报告存在如下表述:“钢帘线产能位居国内前三位(或第二位),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公司拥有国内最大的新型无磷洗涤助剂研发生产基地……综合分析,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很小”。上述评级观点和评级结论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债券评级报告打分缺乏相应的资料支持、内部审核存在缺陷
大公国际“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17鲁胜01”的评级报告的工作底稿中,均缺少相应的打分文件,无法识别其评级依据。
“18鲁胜01”“18鲁胜02”公司债券的评级工作底稿中,存放打分矩阵表,但影响评级最终结果的部分指标打分缺乏相应依据。在“市场竞争力”中“行业排名”的打分为“100”,根据大公国际打分标准,表明胜通集团在中国石化企业行业的排名应当在前60名,但工作底稿中没有证据支持,也与中国石油与化工协会发布的500强企业公开排名数据不符。其次在“行业整顿项”中“行业景气度调整系数”的打分为“-3”,表明行业需求会有一定的收缩,但大公国际在评级报告中对钢帘线、化工以及光学膜行业的市场分析为前景广阔,前后矛盾。三是在“调整项”中“政府支持意愿”的打分为“5”,根据大公国际打分标准,表明“政府支持度一般”。根据大公国际公司债券初评项目存档资料清单及打分矩阵,大公国际需要收集企业获得政府支持的文件,但工作底稿中未见能够支持此项打分的相应政府支持文件以及走访相关部门资料。
大公国际在三级审核流程中未按照其审核标准进行客观打分,结论、依据与其标准、事实不符。按照大公国际内部三级审核制度要求,均需要对“工作底稿完整规范”“论据充足可靠”等评级要点进行打分。在大公国际涉案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评级底稿的三级审核打分表中,“工作底稿完整规范”“论据充足可靠”打分均在良好以上(8分以上),三级审核未对前述的工作底稿缺失、尽职调查工作缺陷、资料搜集单一、论点缺乏依据等情况进行识别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650,943.39元,并处以3,301,886.78元罚款。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将另行依法处理。
据了解,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是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拥有政府监管部门批准的全部评级资质,能够对中国资本市场所有债务工具和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