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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使用未经法定检验的压力容器设施,青岛丽东化工被罚58万元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01-24 09:29:37
  据悉,丽东化工为青岛开发区的知名化工企业,成立于2003年12月19日,是由韩国GS集团等投资5.94亿美金设立的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年产芳烃类产品110余万吨。

近日,从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法定检验的压力容器设施被罚58万元。

2021年6月7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政府信箱转来的匿名投诉件,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擅自违法使用未经法定检查的压力容器设施”。

2021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检查,该压力容器名称为2000m3液化石油气球罐(120D-613),类别:三类,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2007年5月18日,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到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岛分局为该设备办理了使用登记,注册代码为:21503702112007051033,该设备最近期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是2014年9月15日由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签发,有效期至2019年8月。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为该设备办理了停用。2018年10月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重新启用了该设备,但盛装介质由液化石油气变更为氮气。

经查,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变更了压力容器的盛装介质,该设备重新启用后至2021年6月9日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百五十条“严重”裁量标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改造,限期于2021年9月30日前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改造,处罚款3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二条“较重”裁量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处罚款19万元。

2021/7/2,青黄市监罚〔2021〕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责令当事人停止改造,限期于2021年9月30日前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改造,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处罚款人民币共计58万元(伍拾捌万元)整。

因擅自使用未经法定检验的压力容器设施,青岛丽东化工被罚58万元

据悉,丽东化工为青岛开发区的知名化工企业,成立于2003年12月19日,是由韩国GS集团等投资5.94亿美金设立的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年产芳烃类产品110余万吨。但丽东化工在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因为污染和潜在的危险被关注。来源:乐易西海岸

[ 责任编辑:窦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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