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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30年来大调整,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

来源: 文化视界 2021-12-22 13:52:37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日前,该消息已经冲上微博热搜。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日前,该消息已经冲上微博热搜。

《妇女权益保障法》30年来大调整,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

  草案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草案针对教育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作出规定,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

  对此,网友纷纷点赞,表示“支持”、“切实保障妇女权益”、“落实到位”……

《妇女权益保障法》30年来大调整,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有哪些看点?一起来关注: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④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列举性骚扰常见情形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①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②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③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④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⑤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学校应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禁止PUA妇女

  ①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残害妇女;②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合理配建母婴室等公共设施,以及在关心关爱困境妇女、补充有关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更细化的规定。(来源:中国经济网)

[ 责任编辑:刘雨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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