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消息,时任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暴风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冯鑫,因未披露MPS股权收购项目中的《回购协议》等事项、未计提子公司暴风智能商誉减值准备等,被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证监会于2021年3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暴风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测试假设,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利润及资产
2015年7月,暴风集团收购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暴风智能)前身深圳统帅创智家科技有限公司31.97%股权,暴风智能成为暴风集团并表子公司。此项收购,形成商誉12754.71万元。2018年,暴风智能原股东青岛新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退出,预期未来无法继续销售原股东品牌“统帅”系列产品及相应的增值服务。自2018年下半年,暴风智能因资金紧张不断寻找新投资方,但一直未成功,2018年12月开始,暴风智能已无法发放任何员工薪酬,多名员工在当地或暴风智能办公地人力资源局投诉、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资金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由于经营效益不佳,暴风智能出现销售和研发人员离职现象。2018年暴风智能收入同比下降30.42%,亏损幅度由2017年的3.2亿大幅扩大至2018年的11.9亿,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41298.97万元,流动负债165541.10万元,净资产为-109821.75万元。
2018年9月,暴风集团与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利科技)开始商谈合作。截至2019年5月,双方并未签订有关具体合作方案的正式书面协议。2019年3月,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公司)接受暴风集团委托,就暴风智能融资项目对暴风智能进行评估,证实因暴风智能业务停滞,中联评估公司采用针对特定投资主体的投资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该特定主体即为吉利科技;评估过程中,暴风智能未向评估机构提供任何已签约合同预计未来执行完成的事项,未提供任何尚在洽谈或跟踪业务情况,中联评估公司证实2019年1月开始,暴风智能业务基本停滞,2019年一季度的收入来自于销售原有存货,且合并层面的营业收入仅3363.67万元,同比下降89.08%。2019年4月,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经纬仁达)接受暴风集团的委托就商誉减值情况进行评估,经纬仁达参考了上述由暴风智能提供盈利预测数据、中联评估公司未做实质调整的表格,对收入增长、毛利率、营运资金等方面做了调整,但前提为暴风智能获得吉利科技的融资款,解决了资金紧张问题,评估值为6200万元。暴风集团对该评估结果未予确认,因而经纬仁达未出具评估报告。暴风集团负责商誉减值工作的内审人员在经纬仁达前期版本的评估底稿基础上,调高了毛利率、修改了营运资金部分数据、调整了折现率,原较高的盈利预测数据并未修改,最终评估值为24811.90万元。
暴风集团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就收购暴风智能形成的商誉,未充分考虑暴风智能面临资金紧张、业务停滞等减值迹象,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构成虚假记载。经测算应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导致暴风集团少计资产减值损失12754.71万元,虚增利润12754.71万元。
暴风集团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5月21日更新。在其2018年年度报告中,商誉减值测试预期数据假设并非持续经营,而是针对吉利科技投资暴风智能并且款项到位的投资价值预测,暴风集团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披露该重大假设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冯鑫时任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是商誉减值工作的最终决策人员,对暴风集团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有最终审批决策权,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暴风集团未披露《回购协议》及进展情况
2016年3月,暴风集团全资子公司暴风(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暴风投资)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资本)签署《光大资本与暴风投资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新兴产业并购基金之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合作框架协议》),暴风集团及其关联方、光大资本及其关联方拟通过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方式,收购MP&Silva Holding S.A.(MPS)(以下简称MPS项目)65%的股权。此后,各合伙人共同签署了《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浸鑫),其中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暴风投资、上海群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光大浸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浸鑫最终募集人民币52.03亿元,并以上海浸鑫为投资主体,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MPS65%股权收购,收购成本折合人民币480771.02万元。
2016年3月2日,暴风集团与光大浸辉签订《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冯鑫与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在初步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将收购上海浸鑫持有的MPS65%股权,并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最终对MPS收购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1月23日,《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履行回购义务的18个月期限届满,暴风集团需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2018年初,光大浸辉向冯鑫及暴风集团发出《告知函》,提请各方按照《回购协议》履约。5月31日,因暴风集团及冯鑫尚未履约,光大浸辉与上海浸鑫共同向暴风集团及冯鑫发出《履约催告函》,再次要求履约,并按照人民币计价的收购成本、40%收购溢价计算提出履约金额869075.94万元。11月20日,光大资本、光大浸辉及上海浸鑫又共同向暴风集团及冯鑫发出《关于:要求及时回购及妥善保全责任财产相关工作事宜》《关于:要求及时履行回购及承诺相关工作事宜》,要求暴风集团及冯鑫履约,并以美元交易成本71500万美元及相应溢价计算回购金额。
在不考虑回购溢价的情况下,《回购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2.03%,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2条第4项规定的披露标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2016年至2018年,暴风集团未披露《回购协议》及约定履约期限届满以及相关方催告暴风集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项,未履行法定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义务。冯鑫时为暴风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导决策MPS项目,其本人代表暴风集团签署了《回购协议》,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暴风集团及相关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行为。
证监会指出,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特别巨大,冯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冯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来源: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