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制定出台了《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于2021年6月17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区域范围。规定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同时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青少年宫、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同时,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允许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