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企业本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旭辉集团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9号),主要内容包括旭辉集团公开发行的“20旭辉01”等多只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2022年度尚在存续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该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关于无法按时披露2022年债券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后于2023年6月30日披露公司债券2022年年度报告。
旭辉集团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旭辉集团表示,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旭辉集团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上述处分结果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来源:文/中国质量新闻 图/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