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菏泽中北新都心被罚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中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效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菏牡住建安监处字〔2023〕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违法事实:中北新都心2#地块项目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
处罚机关: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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