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李沧综法罚决字〔2023〕第23090080号:当事人青岛中铠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9日22时40分,在青岛李沧区南岭三路以北,大枣园路以南施工区域内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行为,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产生噪声影响周边群众休息,属首次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中铠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来源:青岛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