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
“胶建安行处字〔2023〕第032号”显示,经查,山东鑫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胶州市上合示范区淮河路以南,创业大道以西施工的蓝耘智合大健康产业项目第三方检查车间,施工现场存在无消防水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胶建安行处字〔2023〕第033号”显示,经查,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胶州市上合示范区淮河路以南,创业大道以西监理的蓝耘智合大健康产业项目第三方检查车间,施工现场存在无消防水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对此,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决定。(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