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是山东省枣庄市人,在该市xx区xx村有合法宅基地,并建造了一栋两层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2014年2月,区政府发布了城中村改造公告,刘某的房屋因此被划入了征收的范围。很快,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摸底调查,确认了房屋面积和附属物。
之后,区政府工作人员来和刘某协商补偿事宜,给出的安置条件为:提供安置房,再给补偿款10万,刘某觉得补偿款比较低,因此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长达两年年多。
直至2016年8月,区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刘某的房子。房屋被强拆后,开发商开始建设房,刘某多次找区政府解决问题,但区政府多次推脱,刘某没有办法,在2017年7月,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2018年年初,法院判决确认了区政府强拆违法。之后,刘某申请国家赔偿。
区政府又多次找刘某协商,表示愿意提高补偿款,但只提高了十多万,刘某仍旧不同意,直到2019年年底,刘某没有办法,只得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要求区政府赔偿损失。
二、案件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刘某是否有权获得赔偿款?2、具体的赔偿款数额为多少?
关于焦点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区政府违法强拆,造成了刘某合法财产的损失,因此应予赔偿。
关于焦点二:具体的赔偿款,包括房屋损失、附属物损失、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关于房屋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并且建造起了商品房。法院调取的该商品房在2020年上半年交易的网签价格,均价在6000每平方米,因此刘某的房屋损失为180万。至于附属物损失,王某主张9万元,区政府没有异议;另外搬迁费和临时安置房,根据规定为1万元,以上全部费用,合计为190万元。故,区政府应赔偿刘某损失190万元。
三、法院判决
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刘某损失190万元。(来源:孟文静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