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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菏泽市民一商铺被强拆,法院判处住建局违法并须做出赔偿

来源: 文化视界 2023-05-05 08: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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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王某是山东省菏泽市人,在该市xx县有一处商铺,用于经营肉类食品,有合法的产权房屋证书,也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9年10月,县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王某的商铺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随后,住建局工作人员来和王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标准比较低,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王某便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之后,住建局没有再和王某协商,之后王某店铺周围的其他店铺陆续签约,某渣土公司开始对签约的房屋进行拆除。2020年1月,王某有事离开了县城,回来之后就发现,自己的店铺已经被强拆。

  王某很生气,去找住建局,住建局却表示,是渣土公司不小心误差的,王某应该去找渣土公司。王某没有办法,只得委托律师,以住建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开庭后,住建局辩称:“住建局没有授权或组织人员拆除王某房屋,系渣土公司的工作人员误拆,与住建局没有任何关系”。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强拆主体如何认定?2、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应认定为是县住建局所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为征收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为县住建局,且住建局已经启动征收程序,此时房屋遭遇强拆,住建局作为征收部门应知晓相关情况,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则法院可以推定系住建局所为。至于其辩称的:“住建局没有授权或组织人员拆除王某房屋,系渣土公司的工作人员误拆,与住建局没有任何关系”,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焦点二:强拆行为明显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及不复议又不起诉的,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才可被拆除。”

  具体到本案中,住建局没有和王某达成拆迁安置补偿补偿协议,也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任由其委托的渣土公司直接拆除王某的房屋,该行为显然违法。

  三、法院判决

  1、确认住建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2、责令住建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王某作出赔偿决定。

  (来源:头条号@孟文静说法)

天天3·15|菏泽市民一商铺被强拆,法院判处住建局违法并须做出赔偿

[ 责任编辑:窦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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