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行政处罚网上了解到,青岛青建国和置业有限公司因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变更审查,建设单位擅自进行施工,被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20万元罚款。
据了解,四姜片区LS0402-127地块(青建金宸府)项目E区,2022年4月8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6月1日取得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目前12#、13#已封顶、14#施工至15层、15#施工至11层。该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变更审查,建设单位青岛青建国和置业有限公司擅自进行施工,当事人王建华为建设单位总经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依据该规定,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青岛青建国和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处罚书: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法人王建华处单位罚款数额5%(10000元)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青建国和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日,法人王建华,为青建金宸府项目开发商;公司大股东为青岛国清置业集团。
(来源: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