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青岛海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在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被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罚。
根据青黄综法罚字[2023]第202301538号处罚决定文书:青岛海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批准证书、运输核准车辆明细表、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其车辆鲁UW2320于2023年3月21月15点00分,装载了17方建筑废弃物从黄海学院地铁站项目出发,途径昆仑山路,胶洲湾东路,要运送到正友绿洲。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本年度第二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二)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扬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每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参照青城管规〔2022〕1号《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第二次被查处,属于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一般位阶,处罚标准:第二次查处的,处二千元罚款。依据规定,青岛海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罚2000元。(来源:半岛网 王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