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现场混乱不堪,通常被业主们促狭地称为“叙利亚”式交付。
那么,这种交付方式在法律上是如何框定的呢?
来看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2020年夏天,市民白女士与青岛华新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以31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南京路的桃李芳菲项目的一套房屋。
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21年9月30日前,不过因为各种原因,直到2022年1月22日华新园公司才向白女士送达《桃李芳菲房屋交付通知书》,逾期时间为114天。
关于逾期时间,购房合同中约定了120天的免责期。也就是说,逾期时间不超过120天,华新园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交付当天,白女士拒绝收房并追索开发商的责任,理由是不符合交付标准。
白女士认为,商品房交付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保障业主能够顺利通行至房屋并正常使用房屋,但是桃李芳菲项目显然不符合标准。
她当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和视频显示,仅有一部电梯和一个狭窄的北向通道进入单元,而该通道被脚手架和大量施工破拆的碎石挡住,无法顺利通行至唯一电梯入口,也无其他任何可进入涉案房屋进行查验的通道。
而且小区楼座周边均是黄土路,不但未做硬化行走困难,且到处是石块、砖块,单元门口堆满建筑垃圾,随处可见施工设施、井盖掀开、工程车辆及配电箱等,具有多处安全隐患,整个小区的施工都没有完成。
在白女士看来,这种交付现场用网络上的说法,就是“叙利亚”式交房,自己有权拒绝收房。
华新园公司不认同白女士的说法。
该公司拿出相关的验收报告,证明已达到法定及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
对于白女士拒绝收房的理由,该公司认为,虽然单元通道口有工人施工且地面有部分散落的建筑材料,但是剩余空间尚可满足人员通行,并未达到“无法顺利通行至唯一电梯入口”的程度。
至于小区楼座周边的混乱,则和房屋本身没有关联,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绿地率,非市政道路,规划车位等其他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如有)未达到交付条件,出卖人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但买受人不会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久经考验的开发商,合同里准备得十分妥当。
不在合同里的,他们也准备妥当了:单元通道的施工,其实是白女士书面同意的。
华新园公司曾经发出《征求意见书》,称因部分业主反映通行不便,现拟征求意见在南向通往小区的位置增设一通道,连接一单元与二单元的北向通道,该通道增设后可直达小区内部,因通道增设涉及三号楼全体业主的权益,会导致房屋的公摊面积略有增加,每户增加面积0.4平方米左右,现特向三号楼全体业主征求意见:“您是否同意增设通道并同意承担房屋公摊面积相应增加的后果及增加的相应房款”?
白女士的书面答复是:“同意增设通道,系因贵司原因更改规划,套外建筑面积(公摊)如增多,应由贵司自行承担费用”。
你看,因为白女士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增设通道,尽管2022年1月22日房屋交接时工程未结束,但显然不宜以此为由拒收房屋并主张逾期交付责任。
至于白女士主张的无法进入单元通道,其实是一个比较难判定的问题:无法进入到底是什么标准?侧一下身能进去算不算能进去呢?
法庭的认定也是如此:从白女士提交的视频也可以看出,虽然当时的施工对许菲进入电梯造成不便,但并未达到无法进入电梯到达涉案房屋接收房屋的程度。
最终,两级法院均没有支持白女士的主张。
“叙利亚”式交房,感官上的刺激无疑是很强烈的,也容易引发拒绝收房“天经地义”的念头。
但是,这种感官刺激开发商也能感受到,之所以还要选择这样交付,必然是做好了应对准备。
所以,如果业主想要拒绝收房,需要做好功课,看一看合同里是如何约定的。
尤其是那些免责条款。(来源:今日头条号浮山说 文/肖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