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甲方工作人员好处费,算不算行贿?这其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因为行贿具有构成要件,而好处费的形式五花八门,并不一定都能构成行贿,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看一起案例吧。
2018年,通过招标,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物业青岛分公司)作为甲方,将华润悦府等项目的日常清洁工作外包给一家保洁公司。双方在合同附件的《廉洁协议》中约定,保洁公司不得向甲方员工及其亲属或请托人、代理人提供好处费、回扣、现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物等,如果遭否则将解除合同并被列入甲方的黑名单。
后来,华润物业青岛分公司以保洁公司存在向现场管理人员行贿行为为由,终止合作。
说起来,行贿行为是保洁公司的老板举报的。
华润物业青岛分公司的现场主管收受保洁人员考勤返利,而该款项全部从华润物业青岛分公司向保洁公司支付的服务合同报酬中支出。后来因为返利事项谈崩,保洁公司负责人实名举报。
保洁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向华润方面索赔50余万元,理由是不存在行贿行为,而华润方面以此为由强行要求保洁公司撤离场地的行为属单方违约,造成了经济损失。
保洁公司认为,首先,从资金性质上来说,回扣属于华润方面而不是保洁公司,现场管理员的行为是一种贪污;其次,现场管理员以罚款、责难相要挟,保洁公司明显是在胁迫之下逼不得已而为之,只是为了顺利履行合同,并未谋求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洁公司主张其行贿行为是受胁迫且没有获得任何不当利益,但是却不能提供受胁迫的证据,且也未依照《廉洁协议》第一时间举报,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打款,此行为已损害了华润公司的合法利益。
据此,一审与二审法庭均没有支持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庭的审理结束了,讨论还可以继续。
首先,行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和谋取不当利益,所以保洁公司提出华润方面的现场管理员以以罚款、责难相要挟,就是为了说明没有主观故意,只是为了顺利履行合同,获得正当利益。
但是保洁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到了胁迫。
其次,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送钱,是否构成行贿罪呢?还真是存在很大的争议。
各路专家们引经据典争吵不已,因为相关理论太过冗长,这里不予引用。带来的后果就是,现实中的确存在为了谋取正当的利益而被迫送钱的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让法院认定“行贿方”谋取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实在相当困难,翻遍相关判例,也是寥寥无几。
理论都没能争出个所以然来,实践中必然会慎之又慎。
本案中,法庭其实也回避了“谋取正当利益”这一点,从保洁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损害了华润方面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做出的判决。(来源:今日头条号 浮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