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山东省临沂市xx县xx村村民,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赵某的父亲。赵某父亲去世后,赵某住在父亲遗留的房屋里。该房屋是一栋二层楼房,主楼建筑面积共计280平方米(每层140平方米),另外一层还有一间80平的配房。
2016年10月,县政府公布了征地方案,赵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街道办作为实施单位,来和赵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赵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2月,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赵某的房屋,赵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违法。
2020年2月,赵某拿着胜诉判决书,向街道办申请国家赔偿。但街道办以2016年征收公告发布时为节点,对赵某房屋补偿了35万元。赵某不服该补偿,再次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开庭后,县政府拿出了房屋评估报告,辩称依据评估报告作出,合法合理。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主要焦点为:赵某房屋及室内物品应该以合同标准和数额进行认定。
最重要的是,房屋损失,如何认定?由于房屋已经被拆除,只能按照拆迁房屋确定的安置房,估算价值。根据拆迁方案,一层楼房和配房按照1:1享受安置面积,二层楼房,按照2:1享受安置面积。据此,赵某可以享受一套290平方米的安置房。
为了体现对违法强拆的惩罚,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以2020年2月为评估节点,对安置地点的小产权房进行评估,估价110万元。对于赵某要求的以商品房新房价格进行补偿,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宜以商品房进行估价。
另外,还有其他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室内物品损失,法院酌定为2万元;装修及其附属物损失,法院酌情为8万元;另外还有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共计2万元,再加上房屋损失,合计为122万元。
三、法院判决
街道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赵某赔偿款122万元。(来源:今日头条号 孟文静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