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诸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11.2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利益,确保案件顺利诉讼,请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集资参与人,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报案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案登记的,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报案登记人员范围及需携带材料:凡是与潍坊中泰名苑置业有限公司或者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包括与该案关联的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账户)有出借资金关系的集资参与人(包括已收回全部本金的集资参与人),请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付款pos机小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凭证、收回收益的银行往来流水明细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报案登记。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拒不退缴非法所得的相关人员,依法处理。
请广大集资参与人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和诉求,对编造散布各类谣言或虚假信息、借机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报案登记地点:诸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诸城市兴华东路47号)
联系人:付警官、王警官
联系电话:
0536-6328637、6061567
特此公告。
诸城市公安局
2023年2月2日
(来源: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