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薛某系山东省枣庄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
2020年4月,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xx村房屋进行征收。区政府工作人员来和薛某协商补偿事宜,但薛某觉得补偿价格不合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6月,一群自称是拆迁公司的人,强行闯入薛某的房间中,将薛某和家人从家里拖出来,然后强制拆除了房屋。薛某咨询了律师后,便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后,区政府辩称,薛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区政府委托拆迁公司的人强拆房屋,因此区政府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薛某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拆迁公司。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区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本案中,薛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区政府已经发布了征收决定,因此房屋被拆除,首先应推定系区政府所为。综上,区政府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区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合法,因此法院可以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薛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房屋一旦被纳入征收范围,如果遭遇了强拆,一般都首先推定系征收机关所为,也就是区政府或者县政府。除非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系其他行政行为所为,比如房屋在拆除前几天,收到了镇政府或者街道办等行政机关发来的通知、决定等。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之后,当事人就可以拿着判决书,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数额,行政官司就此结束,如果不能协商,当事人对赔偿额不满,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是按照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来源:今日头条号 孟文静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