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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建设,聊城建科置业被罚3万元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07-29 09:30:49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据信用山东网站近期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聊城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的位于光岳路以西、松桂大街以南的东昌府郡项目中,存在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建设地下车库及门卫项目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聊城市东昌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办理规划验线确认手续,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建设,聊城建科置业被罚3万元

(图片来源:信用山东网站)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来源:综合中国质量新闻网、信用山东网站)

[ 责任编辑:王若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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