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建滔地产关联公司上海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加价多收电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罚款546.400011万元。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当事人在与终端用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能耗费。但在实际收取电费过程中,当事人除对部分公司按照当月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的缴费单自行测算的单价收取电费以外,对其他终端用户均在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到户平均电价的基础上,擅自加收变压器维护、物业工程部人员工资等费用,依此核算成固定电费单价收取电费。其中,当事人在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以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收取的固定电费电价为人民币1.10~1.48元/千瓦时;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收取的固定电费电价为前述时间段固定电费电价标准的95%。
当事人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利用代收代付电费之便利加收电费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案发后立即按照当月电力公司的收费标准收取电费;积极落实2018年至2021年终端用户电费差价退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人民币5464000.11元,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464000.11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
天眼查显示,上海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4890万人民币,系深圳市建滔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后者为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站介绍称,建滔地产由建滔集团投资组建,以房地产开发、商用物业投资与管理等综合业务为主要投资方向。在中国,建滔地产开发住宅及商用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600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上海、昆山、广州等一线城市。旗下的开发物业历经10年发展,已形成“建滔广场”商办系,“裕花园”住宅系等知名品牌。
建滔集团官网介绍称,建滔集团有限公司自1988年成立第一间生产覆铜面板的工厂,发展至今,分厂超过六十间,业务范围已由覆铜面板发展至印刷线路板、化工产品及国内房地产多个领域。建滔集团于1993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来源:中国网财经 钟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