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信用中国官网获悉,泰安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因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被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12万元,没收相关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医疗器械。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岱市监处罚(2024)859号内容显示,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泰安市俪人医院的日常检查中发现,在药房内合格区货架盒子内发现集药方舟牌三七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5日,保质期36个月,共84袋;在该单位药房、化验室内操作台上,摆放的阴道炎联合检测试剂(化学反应法),失效日期20230623,共5盒;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有效期至2023年10月,共295人份;一次性使用微量采血吸管,生产日期2019年11月8日,有效期三年,共3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集药方舟牌三七粉84袋;阴道炎联合检测试剂(化学反应法)5盒;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剂(胶体金法)295人份;一次性使用微量采血吸管3筒。罚款人民币拾贰万(120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鲁网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