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判决文书网上公开关于《翟某、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翟某某因案涉事故造成八级伤残,法院判决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赔偿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3201.81元。
判决书(2024)鲁09民终189号显示,泰安一男子翟某某因装车时,从车上掉下来摔伤,被送往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安排下,2021年8月20日翟某某住院治疗,于8月30日11时出院。出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其他诊断:左侧液气胸、左肺下叶肺挫伤、肝囊肿、腰椎横突骨折、右侧胸腔积液、脾脏密度不均匀。判决文书出院医嘱显示,病人要注意卧床休息,避免劳累受惊及情绪激动,避免进食辛辣刺激食物。出院后规律服药。注意观察患者病情变化,预防迟发性内脏破裂及血气胸加重可能性。一周内门诊复查,如有不适及时来院就诊。
结果,2021年8月30日出院当天,翟某某出现昏厥,于当日19时入泰安市中某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了脾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对此,翟某某将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告上法庭。
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津明正[2022]临床鉴字2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对翟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为宜。”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鲁金司鉴[2022]法临鉴字第1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现被鉴定人经过临床相关治疗后情况基本稳定,已达伤残评定时机,其脾切除术后的伤残程度,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8.4.2 条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泰安市某附属医院赔偿原告翟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9100.91元。驳回原告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翟某某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902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翟某某因摔伤到附属医院就诊,附属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翟某某因案涉事故造成八级伤残,必然遭受一定精神痛苦,法院酌定附属医院赔偿翟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902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3201.81元。驳回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鲁网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