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信用中国网站了解到,潍坊市妇幼保健院未对口腔科使用的施丹瑞Ⅱ型口腔抑菌液落实消毒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并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情节轻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宏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