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获悉,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因使用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被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3万元。
据聊市监处罚〔2023〕117号显示,当事人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使用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处以没收违法所得0.002592万元和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宏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