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简称“齐鲁医院”)与李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中,齐鲁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及过错系同等原因,齐鲁医院需赔偿李某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55万元。
案件经过:2020年9月21日,李某因原发性闭经4年,视物模糊半月入住被告齐鲁医院内分泌科就诊,入院诊断为鞍区占位、原发性闭经;2020年9月24日,原告转入被告齐鲁医院神经外科治疗,2020年10月9日在全麻状态下行颅咽管瘤切除术;2020年10月15日原告出现意识障碍、癫痫发作及高钠血症,因病情较重,2020年10月16日转入被告齐鲁医院ICU治疗;2020年10月24日原告在昏迷状态下转院至东平县人民医院处继续进行治疗,在齐鲁医院处转院时被诊断为颅咽管瘤术后状态、癫痫、高钠血症、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缺血缺氧性脑病、尿崩症、颅内感染。原告自2020年10月24日转院至东平县人民医院处治疗,住院治疗155天,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于2021年3月28日出院。此后,李某病情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其在医院住院期间需二人陪护,出院后更需二人陪护。
李某家人认为齐鲁医院、东平县人民医院在患者疗治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主要有:1、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需6小时内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收到危急值报告结果和诊治措施。但齐鲁医院作为医方对李某者两处化验出现危急值报告结果,病程不做任何分析处理记录,严重违反诊治常规;2、根据医方提供的病程记录,李某自10月13日低钠精神较前差,至10月16日脑部症状逐渐加重。低钠高钠造成损失后除了与血钠异常降低和升高的严重程度有关,还与持续时间直接相关。
故齐鲁医院过错与患者不可逆转脑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3、10月15日李某化验结果显示血钠166mmol/L,明显高钠超危急值,且已出现严重脑部症状。对于高钠情况通过血液净化是可以达到快速有效降低血钠目的。齐鲁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有血液净化设备,可以熟练开展此技术,但该院却对如此高钠未采用该治疗手段,只是对症给与镇静药物,至第二天仍为血钠168mmol/L。对于医疗机构有这种设备不使用,能开展有效方法不积极开展,致使患者十余小时都处于高钠状态。
根据2021年12月30日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齐鲁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东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未存在明显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经鉴定,被告齐鲁医院对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东平人民医院对原告李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司法鉴定认为被告齐鲁医院的医疗行为对造成的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同等原因,故一审法院酌定被告齐鲁医院按照5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判决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93197.73元。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实际损失应为1431065.46元,齐鲁医院应当负担775532.73元(1431065.46元*50%+精神抚慰金60000元)。(来源:微博“二三里济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