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白内障手术后,有高血压病史的患者留院治疗,晚上患者突发脑溢血症状,但是眼科医院迟至第二天早晨才将患者转院。此后,医患双方为赔偿事宜诉至法院。争议的焦点在于,眼科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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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年已七旬的曹女士因“老年性白内障”,来到临沂润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视医院)住院治疗,并先后进行了左眼和右眼手术。术后的一天晚上约八点左右,曹女士出现头痛、呕吐、全身发抖等症状,此时曹女士身边没有亲属,院方的值班医护人员于第二天早晨8时许将曹女士转院至临沂罗庄中心医院,诊断为出现脑溢血,并接受紧急治疗。
曹女士的家属称,脑出血是高血压病的一种最严重也是最高级别的并发症之一,可在短时间内出现极为严重的症状,甚至短时内影响患者呼吸、心跳等基本生理活动,造成患者的死亡。润视医院在明知曹女士存在重度高血压的情况下进行白内障手术不规范,致使曹女士出现脑出血。而且,在曹女士出现脑出血症状的情况下延误治疗时机,致使曹女士受到严重损伤。
家属方认为,润视医院虽然不是专业治疗心脑血管的医院,但作为医院也应具备基本医疗常识,因此,他们对曹女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
院方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曹女士的脑出血系白内障手术引起。且在患者出现不适时,院方采取了应对措施。
院方主张,因当时为深夜,患者亲属不在身边,且润视医院为眼科专科医院,不具有患者所患病例的诊疗手段和条件,在天亮后,及时将曹女士转院诊疗,尽到了与自己专业能力和医疗水平相一致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只能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意见认为:润视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曹女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范围约15%-25%。
法院据此判决,润视医院以20%的责任比例,赔偿曹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在法律上,医疗注意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专业基准注意义务,也就是医疗水准,应该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二是最善之注意义务,要求医疗者尽力趋向就医者高度信赖和尽力遵从医者良心、追求最大健康利益。
最善之注意义务包括,患者的特殊体质应当是医疗中考虑和了解的因素,并注意预防措施的常规准备,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避免风险,因为未考虑到也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范围。(来源:浮山说 肖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