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引起的争议往往比较大,因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这就给具体的操作带来了较大的空间。在青岛平度就有一起这样的案例,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是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且过失程度较轻,因此不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据是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获利情况。
那么,法庭是如何审理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0年底,患者胡先生因发生交通事故入住平度市人民医院,并于5天后实施手术。术后第二天早晨,胡先生在接受护理时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去世。
后经司法鉴定,胡先生死亡的原因为:外伤后长期卧床致血栓形成,脱落后阻塞肺动脉致左侧肺动脉肺栓塞。鉴定意见还包括,平度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主要是发生急性肺栓塞后,治疗措施及告知方面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此后,胡先生的家属诉至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约48000元。
平度市人民医院不认可胡先生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理由是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包括6点: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该院认为,院方是公立非营利医院,过失程度较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也就是说,他们的理由来自六点因素中的两点,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获利情况。
这就是难以判断的地方,如何判定过错程度的大小?获利情况的标准是什么?
次要原因就意味着过错程度小吗?公立非营利医院的获利情况就是低吗?
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只能是法官兼顾案情之后来酌定。
在最终的判决中,法庭判决平度市人民医院以30%的责任比例,赔偿相关损失约5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酌定为3000元。
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8000元,法庭最终判定的是3000元。导致巨大差异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并不具体,法庭的判决书中也只以“兼顾本案案情,酌情认定”为由一笔带过。
因为精神损害很难量化,所以只能突出公平要素。于是通过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定侵权方的赔偿数额,成为通常的做法。这也就是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常常出现“酌定”说法的原因。(来源:头条号@浮山说 李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