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出癌症,这对任女士来说是个晴天霹雳;可更让她没想到的是,在她患病期间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铁塔”)竟然与她解除了合同,并且还停了社保,这导致她只能按照居民医疗保险的比例报销医药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任女士两次申请劳动仲裁,并且还与东方铁塔打起了官司。最终,胶州市人民法院认定东方铁塔解除与任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判决东方铁塔支付医疗费报销差额约7000元。
员工患癌症 东方铁塔竟还给停了社保
任女士是2015年入职东方铁塔的,双方合同里约定劳动期限到2018年年底。可就在2017年,任女士在一次体检中被发现患上了恶性肿瘤,工作多多少少也就有些耽误。
在饱受疾病困扰的同时,任女士也面临着不小的经济压力,而此时她发现,东方铁塔在自己患病后一直没有支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2018年,任女士第一次申请了劳动仲裁,东方铁塔被判支付任女士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18987元。
本以为经过了一次劳动仲裁,双方的关系能够回归正轨,毕竟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可任女士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发现,只能够按照居民医保报销,无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原因竟是东方铁塔停了自己的保险。
合同期内东方铁塔要解约 不满仲裁结果另外起诉
按照东方铁塔的说法,公司与任女士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9月就已经解除了,所以也就没有为任女士缴纳社保的义务。但任女士却称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除”的,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无效且违法的。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女士在2020年第二次申请了劳动仲裁,认定与东方铁塔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东方铁塔支付疾病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以及医疗费报销差额。
根据从人社部门查询到的投保情况,东方铁塔自2017年11月起就没有再为任女士缴纳保险,这一时间也明显早于东方铁塔所说的与任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通过医保系统核算,任女士通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的数额比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数额少大约7000元。2022年3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东方铁搭支付这部分差额,但是驳回了任女士的其他要求。
对于这一仲裁结果,任女士与东方铁塔都表示不服,双方也都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给出最终结论。
法院认定劳动合同解除不合法 东方铁塔要支付报销差额
从任女士在东方铁塔的工作时间看,她可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这一医疗期在任女士与东方铁塔第一次进行劳动仲裁时就已经确认,而且东方铁塔也已经按照裁决结果支付了医疗期的疾病救济费。
至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中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东方铁塔没有证明公司在任女士医疗期满后给她安排了工作,任女士也没有证明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她又到公司上班,因此公司与任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到合同约定的2018年12月月底终止。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任女士仍要求东方铁塔支付其生活补助等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基于认定的任女士与东方铁塔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时间,而在此期间东方铁塔也确实中断了任女士的职工医疗保险,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东方铁塔支付任女士医疗费报销差额约7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来源: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