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为医疗行为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医学专业知识,法官通常难以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所以,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案件判决。但是在现实中,也会遇到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那么,在没有司法鉴定意见可做依据的情况下,法官会如何审理,其法律依据又是怎样的呢?
一起来看一则案例吧。
2019年的一个夏天,身患多项老年病的孙某某因身体不适,来到位于潍坊高新区的山东阳光融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数天后的一天晚上,孙某某突发病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
此后,患者孙某某的家属与院方因为诊疗过程发生争执,焦点集中在院方实施的抢救过程。
家属方认为,患者病情发作时,医护人员没有任何应对方案,主治医师对心肌梗死方面没有任何实践处理经验,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院方在抢救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家属认定的过错中,包括患者发病后未能及时吸氧的情况。录音证据显示,该院的一名院长和一名医生在与家属通话中承认医院吸氧设备损坏,没有给患者吸上氧。
家属方称,从发病到吸氧的间隔时间长达24分钟。而24分钟没有氧气足以决定一个人的生命。
院方不认同家属方的说法,认为本院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患者不存在未能及时吸氧问题。他们辩解称,患者出现身体不适时,值班医师立即下达相关医嘱,包含持续低流量吸氧,值班护士也立即给予吸氧。但患者诉吸不到氧,因情况紧急,护士立即利用邻床氧气给予,治疗及时,处置得当。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庭,患者家属方向院方索赔93万余元。
庭审中,家属方明确表示,对于院方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理由是院方提供的病案不真实,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经释明,家属方亦不对病案形成的痕迹过程等申请相应司法鉴定。
家属方列举了多项住院病历的篡改、伪造之处,认为院方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所以医疗鉴定机构无法依据事实进行鉴定。
因此,家属方拒绝进行司法鉴定。
院方否认存在篡改伪造病案及病情诊断、治疗情况,认为不申请司法鉴定,就不能证明院方存在过错、过错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中明确,当事人所提异议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异议的,宜中止或者终止鉴定。也就是说,家属方不认可病例的真实性,而真实性可能对鉴定意见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需终止鉴定。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这种僵持情况的呢?
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可以概括为:1、医疗机构擅自篡改、伪造病历,导致无法鉴定;2、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材料;3、医疗机构遗失患者的影片资料;4、患者家属擅自将死者移动导致丧失鉴定时机的。
这四种情况里,如果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能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能查出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说明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院方(前三种)或患方(后一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患者家属方要求院方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当对院方具有过错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属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没有进行尸检或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因此,不支持家属方的主张。
但是,根据住院病案记载的患者病情及死亡诊断,结合庭审中患者家属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确定患者在病情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充分吸氧,且住院病案记载确有不规范之处,因此院方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庭酌情认定山东阳光融和医院以30%的比例,承担约25万元的赔偿金额。(肖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