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海乳山,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8年初,年已七旬的陈大爷因为耳朵炎症到乳山市人民医院就诊,并于半个月后住院治疗,此后,医患双方发生争议。陈大爷认为院方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导致自己左耳耳膜穿孔及耳朵神经性耳聋。乳山市人民医院则认为在对陈大爷的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
医患双方的争议历时三年,经过多个部门处理仍无法解决,最终于2021年诉至法庭。
在此前的争议中,陈大爷坚称院方伪造了病例,并向派出所报案。陈大爷称,自己未曾看到过院方提供的病例,后面出现的病例显然是伪造的。庭审中,法庭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确认,病例中陈大爷的签名,不是陈大爷本人所写。
对于陈大爷是否在诊疗过程中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法院也委托了司法鉴定。但是鉴定机构认为,陈大爷目前的治疗尚未终结,未到鉴定时机,因此终止了鉴定。
通常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从而确定损害赔偿比例,但是在本案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未能完成,该如何判定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患者有损害,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甚至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病例中的签名非患者本人所写,乳山市人民医院亦未举证证实该签字系患者家属或者代理人书写。且双方争议三年之久,院方悉知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意见不一,应该在诊疗活动结束后,积极与患方共同封存共同封存病历资料以保证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但院方在明知患者对诊疗行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仍未封存病历。可以推定,乳山市人民医院在对陈大爷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在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前提下,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法院认为,因院方未及时与患方封存住院病历,且其提交的病历中患者签名经鉴定非陈大爷本人书写,病历的真实性不能认定,对鉴定产生了实质影响,导致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故应当由乳山市人民医院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完全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乳山市人民医院承担陈大爷的损失17000余元。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门诊病例原则上由患者本人保管,只有获得患方的同意,才可由医疗机构保管。因医疗机构未将门诊病例交由患者保管,导致病历及其记载内容发生争议,且医疗机构亦无充分证据佐证该门诊病历的真实性,进而影响司法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责任在于医疗机构。(来源:浮山说 李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