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医院方面通常会建议患者去申请司法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来划分责任、赔偿损失。那么,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如果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又该如何处理呢?
2021年3月的一天,年已70岁的崔某到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进行内镜检查,检查诊断为“结肠多发息肉、结肠Ca”,并于当日办理住院。此后,院方为崔某进行了“乙状结肠癌根治术+肠系膜淋巴结清扫术+降结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崔某共住院共12天。出院诊断为“乙状结肠恶性肿瘤、结肠穿孔、高血压病2级(低危)”。
此后,因为结肠穿孔、穿孔性腹膜炎以致结肠造瘘,造成崔某生活不便、生活质量大大下降。崔某认为,院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实施诊疗的过程中未尽诊疗义务,导致自己肠穿孔并急性腹膜炎,存在医疗过错。遂将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则认为,肠镜检查后出现消化道的穿孔,属于目前医学技术水平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因此在实施肠镜检查前,院方不仅向崔某告知,且在其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也明确列明了检查过程中出现出血、穿孔等并发症的风险,所以院方的诊疗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于是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认为,青岛市胶州市中心医院对患者崔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崔某结肠穿孔、穿孔性腹膜炎以致结肠造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司法鉴定的结果还包括,崔某致残程度为七级。
对于鉴定结果,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不能认同,并提出书面质询异议。
司法鉴定机构逐一回应了院方的异议理由,并提醒院方:请详读司法鉴定意见书。
最终,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的结果,判定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12万7千余元。
在现行的民法典里,已经删除了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时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患者如果怀疑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就要举证证明院方存在过错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这个举证基本是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
所以,对于患者方面而言,如果要追责院方,司法鉴定几乎是必选项。因为不管是否有过错、什么样的过错,院方基本不会主动承认,而且还都有解释、开脱的道理。
在实践中,进行司法鉴定首先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此类鉴定机构可以在司法部的官网上查询到。其次,要依据自己的情况,在公平公正和时间长短之间做出选择。大型、权威的鉴定机构更为专业,也少受场外因素的干扰,但是相对的排队时间和鉴定周期就比较长。第三,鉴定时的伤残鉴定,一定要通过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法院申请,不要单方面申请,因为会缺乏法律效力。还要同时加上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否则法院将没有计算赔偿的依据。(来源:法治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