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手术治疗后,烟台莱阳中心医院认为患者已经达到出院标准,但是在办理出院手续的过程中患者突发晕厥,经救治无效死亡。此后,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履行风险预见、风险避免义务,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庭经过审理后,认定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属轻微原因,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
2020年3月,年过七旬的曹女士入住莱阳中心医院,初步诊断结果为甲状腺肿瘤,于入院第二天进行了甲状腺右叶+峡部切除术+中央区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第五日生命体征平稳,切口愈合良好,医院于是批准曹女士出院。不幸的是,在家属办理出院手续的过程中,曹女士突然晕倒在病区走廊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此后的交涉中,曹女士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患者出院之前没有对病情进行评估及复查,造成病人还没离开病房范围就发生了晕倒并昏迷,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医院对术中、术后会出现的意外及后果,未做相应预防措施及警醒;在对病人的抢救过程中医疗行为不规范,比如插管时间过晚、转科室时机不当等过错明显。以上过错体现了医院没有履行风险预见、风险避免义务,与病人最终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曹女士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莱阳中心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金额约十二万一千余元。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为: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在对曹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曹某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原因。
莱阳市中心医院主张,按照鉴定意见书的认定,医院对该次诊疗过程的过错程度为轻微原因,因此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莱阳中心医院对曹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曹某某死亡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属轻微原因。因此,曹某某家属主张莱阳中心医院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定,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是造成在此次医疗事故的轻微责任,故认定其对此次医疗事故承担10%的过错责任。另判令医院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8000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承担损失共计六万四千余元。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2021年12月7日,为规范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全国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指导,司法部制定并颁布了《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19项行业标准,修订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16项行业标准,其中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新定行业标准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来源:法制青岛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