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中国网财经发布报道《嘉必优“单价最贵”高端产品燕窝酸遭起诉:要么盗窃技术要么违法添加?》,引发嘉必优投资者的讨论。
目前,嘉必优没有通过公告回复燕窝酸被诉等问题。在上证e互动平台,嘉必优回复投资者相关提问时称,“公司一贯坚持合法规范经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于媒体报道涉及的案件信息,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对案件事实尚不了解”。
而对于嘉必优生产工艺的质疑,获批菌种的原创研发单位中国科学院微生物所燕窝酸项目研发负责人则告诉记者:“从嘉必优的专利来看,嘉必优通过基因操作,也就是大家一般理解的转基因的办法产出唾液酸的可能性比较大”。
同时,他提到,从嘉必优的专利判断,通过该转基因方法生产燕窝酸的时候,很可能要添加抗生素,而这种生产方法是不能用于食品的。只要不是采用转基因的方法制备燕窝酸,肯定首先要产出聚唾液酸,所以验证嘉必优是否通过转基因生产燕窝酸,方法很简单,就是嘉必优能否提供100公斤聚唾液酸。
如果按照嘉必优披露的通过发酵法制备燕窝酸,那么就要考虑其所用大肠杆菌菌株的安全性。由于某些大肠杆菌菌株含有毒力基因,外界并不知道嘉必优燕窝酸使用的菌株号,嘉必优燕窝酸的安全问题也令人担忧。
食品安全大于天,记者多方采访调查,试图还原整个争端的脉络。
发酵菌种被指不合法
近日,中科鸿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毋生龙向记者表示,其对嘉必优燕窝酸的生产工艺存在质疑。如果嘉必优通过微生物发酵法生产燕窝酸,嘉必优有可能涉嫌盗窃或者侵犯商业秘密;如果通过转基因方法生产,那么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毋生龙的质疑是有其原因的,因为在他眼中,嘉必优涉嫌盗窃的正是中科鸿基的商业秘密,这个商业秘密的核心就是燕窝酸的生产工艺。
燕窝酸又被称为唾液酸SA(Sialic Acid)、是N-乙酰神经氨酸的俗称。燕窝酸项目是国家“八五”、“九五”、科技部863计划科技攻关重点专题和973计划重点研究专项。从法律角度讲,燕窝酸要作为食品添加剂,需要先申报新食品原料。
嘉必优是目前国内生产燕窝酸的唯一一家上市公司,燕窝酸是它的核心产品。其在官网描述称,燕窝酸由嘉必优控股子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国科学院共同研制,采用发酵技术生产的一种新食品原料。2017年12月,嘉必优收购中科光谷64%股权,嘉必优在收购背景中提到,中科光谷已于2016年开始了燕窝酸的研制、生产和试销售。2017年,中科光谷研发的燕窝酸工业化生产获得成功,具备商业化的前景,2018年批量化生产燕窝酸产品。
不过,记者在卫健委官网查询到,目前只有中科鸿基申报的使用SA-8菌株号大肠埃希氏菌的燕窝酸得到审批。记者向嘉必优核实,嘉必优持有的其他菌株的燕窝酸是否也获得卫健委的审批,截至发稿,嘉必优未给出回复。
国家卫健委2017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乳木果油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显示,N-乙酰神经氨酸(燕窝酸)的生产工艺为以食品级葡萄糖和玉米浆为原料,经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号SA-8)发酵、过滤、灭菌、水解、提纯等工艺制成。
卫健委关于乳木果油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毋生龙向记者表示,“SA-8菌株申请了专利保护,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科鸿基共同持有SA-8菌株,未提供任何第三方使用。”这也就是说,包括嘉必优在内的其他厂家生产的食品级燕窝酸所用菌种理论上不是SA-8菌株。
进一步说,嘉必优如果使用了SA-8菌株就涉嫌盗窃了中科鸿基的专利技术,那么,有没有可能嘉必优使用了非SA-8菌株但却仍然能够达到食品级燕窝酸的标准和规定呢?
根据2018年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对此,记者对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进行了采访,对于记者提到的能否验证非SA-8菌株号的燕窝酸,作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的问题,主管新食品原料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做了通用的政策解读。他向记者表示,新食品原料公告里会规定相应质量规格等要求,有生产工艺的简单描述。比如唯一的或者很关键的程序和指标,会在公告中标出来。并且,他表示,“生产单位提交什么资料,我们就审查什么资料,不会对审查公告内容进行外延,也不会对它进行推演和替换”。
根据该工作人员的说法,作为新食品原料的燕窝酸在前述卫健委的《关于乳木果油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描述得十分清楚,仅仅应该经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号SA-8)发酵、过滤、灭菌、水解、提纯等工艺制成。
同时,《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该原料的安全。卫健委在对《乳木果油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对N-乙酰神经氨酸的解读时提到相同的表述。
卫健委解读《乳木果油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上述主管新食品原料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我们管理规定上有一条,批准公告中的新食品原料作为原料生产,要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公告的相关要求,指的就是用的关键的酶或者工艺程序,一些中间物不具有替代性。”
燕窝酸所用菌株成谜
在近期多家券商发布的嘉必优研报中,记者看到,燕窝酸产品被券商称作是嘉必优新的增长极,是券商维持嘉必优“买入”、“增持”等评级的要点之一。其中,11月16日,安信证券发布了一篇嘉必优的研报《深耕生物发酵食品营养素,燕窝酸有望打造新的增长极》,其中提到SA(即燕窝酸)产品将成为嘉必优下一个大力发展的品种,并称2021年初嘉必优收购了中科光谷剩余股权使之成为全资子公司,充分体现了嘉必优发展SA的决心。
此外,开源证券、天风证券、川财证券、华鑫证券等券商也看好嘉必优的燕窝酸未来发展前景。不过,这4家券商均在研报风险提示中提到了嘉必优食品安全问题。
嘉必优的燕窝酸主要应用于食品和化妆品领域,在今年11月8日发布的2021年10月投资者活动记录表中,嘉必优介绍称,目前燕窝酸的下游客户还是食品客户,主要应用于儿童奶粉,同时正在逐步向个人护理及化妆品领域拓展。
“奶粉事关孩子的生命健康,必须将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嘉必优董事长易德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希望我们的员工能够时时刻刻记得,你做的东西,你的孩子能不能吃。”
然而,现在嘉必优燕窝酸的最核心问题则是生产工艺到底能否透明和公开化,如果所用菌株非SA-8,能否添加到食品和儿童奶粉中?
燕窝酸是嘉必优单价最高的一款产品,不过,公司披露的燕窝酸的信息并不多,嘉必优仅对外简单披露通过微生物发酵技术生产燕窝酸,关于生产燕窝酸所用菌株号外界不得而知。
2019年12月,嘉必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招股书中提到,嘉必优燕窝酸产品自发酵至可销售状态的晶体产品生产周期总计22-24天,具体周期为:菌种培育2天→二级发酵6天→发酵后处理5-6天→结晶烘干2-3天+检测7天(成品晶体)。
同时,嘉必优在招股书中提到,目前,燕窝酸的技术路线主要有发酵法和酶法两种。其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发布公告,对发酵生产得到的燕窝酸产品安全性评估审查通过。因此,公司目前采用的发酵法生产燕窝酸的技术路线成为国内的主流技术路线。
嘉必优并未对外披露公司所用菌种,中科院燕窝酸项目研发负责人告诉记者,“发酵法不能概括一切,在卫健委没有给嘉必优出具实质等同文件之前,嘉必优的发酵菌种非合法菌种,生产工艺从发酵原料、提取纯化都有可能违规。由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从未与嘉必优有过合作,如果嘉必优使用食品新原料的公告菌株则涉嫌菌株盗窃,若不使用则违法。”
对于毋生龙提到的“如果嘉必优通过转基因方法生产,那么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毋生龙向记者表示,嘉必优的燕窝酸只要不是使用SA-8菌株,就不能称为食品级燕窝酸,那么,不是食品类的原料添加到食品里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罪。但如果是药品、化学品或其他可能有毒有害的原材料,没有通过独立验证,这种方法甚至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北京某不愿具名的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该律师续称,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案件要讲证据。就本案来说,情况反映人首先要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例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反映相关情况,提交相关线索、证据。然后由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来进行查处,如果构成犯罪则由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来处理。如果不构成,则不会进入刑事程序。就本案而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目前只是猜测,尚需要向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反映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未对相关产品进行有效检测的情况,并得出有效结论情形下,本案尚不能说确定构成刑事犯罪。
嘉必优能否提供100公斤聚唾液酸是验证关键
“从我们开展会和我以前看到的嘉必优的专利来看,嘉必优通过转基因的办法产出唾液酸的概率比较大”,前述中科院燕窝酸项目研发负责人向记者做出如此表述。同时,他提到,转基因方法生产的唾液酸很有可能要添加抗生素,来保证外源基因能够留在细胞里,添加抗生素后的发酵产品绝对不能用于食品。
嘉必优科创板IPO招股书和IPO期间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函中展示了武汉中科光谷持有的专利。但是在燕窝酸项目研发负责人看来,这些专利不能说明菌种和生产工艺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即使是授权专利和产品及工艺符合食品安全法两者不是一回事。在我国,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是要经过国家食药监局专家审批获得准入后,才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的。
图源:嘉必优招股书
嘉必优在科创板IPO招股书中披露了中科光谷的持有专利,比如2013年11月25日申请的201310600843.0号专利,名为《一种产N-乙酰神经氨酸大肠杆菌工程菌及其构建方法和应用》,文中提到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产N-乙酰神经氨酸基因工程菌及其构建方法和应用。通过构建新的高产N-乙酰神经氨酸的基因工程大肠杆菌,提高N-乙酰神经氨酸的产量。
图源:嘉必优招股书
中科院燕窝酸项目研发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其中的“大肠杆菌工程菌”就是转基因的意思,转基因的专业术语是工程菌,还有“基因工程”、“基因操作”、“分子水平构建”、“基因重组”等都是转基因的专业术语。
嘉必优在科创板IPO招股书中披露的中科光谷持有专利《一种对微生物发酵法生产的N乙酰神经氨酸进行分离提纯的方法》,在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提到,菌液分离以申请号为201310600843.0的发明专利所公开的方法中,大肠杆菌基因工程菌发酵生产的含N-乙酰神经氨酸的发酵液为原料。也就是以上述2013年11月25日申请专利中的方法。
图源:《一种对微生物发酵法生产的N乙酰神经氨酸进行分离提纯的方法》专利
记者在专利检索平台智慧芽上看到,2021年3月30日公开的一项中科光谷和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共同申请的专利,名为《一种重组大肠杆菌及其构建方法与应用》,该专利的摘要中提到,该发明属于生物工程技术领域,涉及基因工程菌株的构建,尤其是一种重组大肠杆菌及其构建方法与应用。
图源:《一种重组大肠杆菌及其构建方法与应用》专利
时间退回到2012年8月25日,中科鸿基进行申请新食品原料的第一次答辩的时候。前述中科院燕窝酸项目研发负责人向记者称,答辩时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第一,如果要用微生物发酵来产食品原料,使用的微生物不可以进行过任何基因操作;第二,发酵所用的原料必须是国家允许的食品原料,或者是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中允许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和加工助剂。
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上述嘉必优的3项专利中,均涉及到基因操作。关于嘉必优燕窝酸的制备方法到底是通过转基因法还是微生物发酵法,一个很简单的方法是嘉必优能否提供100公斤聚唾液酸。他提到,因为所有的天然菌不产单体唾液酸,产出的是聚唾液酸或者是唾液酸糖巨肽,到现在为止没有发现任何一种微生物天然可以产单体唾液酸。”
该负责人向记者称,“没有经过转基因操作,中间产物一定是聚唾液酸,要先把聚唾液酸初步提纯后,然后再水解得到单体唾液酸。如果嘉必优生产燕窝酸的中间过程不产出聚唾液酸,而是直接产出单体唾液酸,那一定是通过转基因的方法获得的。通过转基因方法,可以比较容易直接产出单体唾液酸。但在2012年食品新原料的申请答辩会上,专家明确指出绝对禁止这样的技术用于食品原料的生产。”
同时,他提到,如果单体唾液酸的来源不是聚唾液酸,除了很可能采用转基因的方法外,还有可能存在的情况是,生产用的某些原料很可能不是食品,也不是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中允许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和加工助剂。根据嘉必优的专利推断,用的原料可能是乙酰氨基葡萄糖,这个不是食品原料,不在GB2760-2014的目录里。另外还可能用了丙酮酸,它在GB2760-2014的目录里是按照香精香料管理的。
该负责人还表示,如果嘉必优能拿出100公斤的聚唾液酸,那么公司可能是走的聚唾液酸这条路,但是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微生物发酵采用的菌种是否经过食品风险安全评估中心鉴定,原料是否是食品或GB2760-2014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记者在《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看到,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目前已经发现了200多株不同的大肠杆菌,虽然都叫做大肠杆菌,但其实每株都不同,有的菌株有毒力基因”。
记者看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号SA-8)鉴定与安全评价报告,提到SA-8菌株不携带5类重要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常携带的stx1、stx2、eaeA、aggR、ipaH、It、stlb等毒力基因。
虽然嘉必优披露公司用微生物发酵法生产燕窝酸,但是制备燕窝酸所用菌种、菌种的安全性等问题都不为外界所知。“每一罐奶粉的背后都有一个婴儿”,这是嘉必优办公区悬挂着的醒目标语。
对于嘉必优燕窝酸的研发以及生产过程,记者多次致函致电嘉必优,除了否认中科鸿基的观点,嘉必优在回复邮件中还提到,公司一贯坚持品质和健康的产品生产理念,为全球持续提供安全、健康和高质量的营养素产品和富有价值的解决方案,通过营养调节的方式促进公众健康,并致力成为一家技术领先、全球运营、可持续发展的生物技术公司。
对于嘉必优燕窝酸的制备方法以及产品的安全性等问题,记者将保持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网 叶浅 胡靖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