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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回应“关于取消新农合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还需谨慎研究

来源: 文化视界 2021-08-15 10:16:30
  8月1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4号“关于取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答复称,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考虑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属性,体现共享共建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健康保障责任,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财政投入和制度可持续发展,还需谨慎研究。

  8月1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4号“关于取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答复称,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考虑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属性,体现共享共建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健康保障责任,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财政投入和制度可持续发展,还需谨慎研究。

  答复指出,2011年至2021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58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32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7%,是居民医保主要筹资来源。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办法,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从个人负担看,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当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63%。对于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居民,国家还明确通过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给予分类资助,进一步减轻个人缴费压力。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资助9984.18万人参保,支出189.06亿元,人均资助参保189元,占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67%。

  全文如下:

国家医保局回应“关于取消新农合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还需谨慎研究

  孙开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初步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已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2016年部署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至2019年底,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已按要求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解决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问题,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也发挥了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激励制约效应。

  一、不断完善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筹资水平逐年提高既有逐年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有医药技术的快速进步、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的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

  2011年至2021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58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32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7%,是居民医保主要筹资来源。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办法,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从个人负担看,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当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63%。对于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居民,国家还明确通过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给予分类资助,进一步减轻个人缴费压力。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资助9984.18万人参保,支出189.06亿元,人均资助参保189元,占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67%。

  过渡期,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参保资助的基础上,对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关于您提出的“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考虑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属性,体现共享共建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健康保障责任,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财政投入和制度可持续发展,还需谨慎研究。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

  二、加强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为减轻重大疾病患者费用负担,国家持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的同时,稳步拓展救助对象范围,提高制度可及性。从实践来看,各地逐步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之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一些地方还探索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在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方面,建立各级财政投入、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元化筹资保障渠道。其中,中央财政持续加大投入力度,2020年投入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20亿元(含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5亿元),较2019年增加30亿元。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医疗救助,2020年安排彩票公益金18亿元。地方各级财政也根据实际情况同步加大资金投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和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救助托底功能,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完善托底保障措施,统筹救助资金使用,重点向慢特病和大病患者倾斜。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年度救助限额普遍达到3-5万元,其中北京、上海、重庆等地超过8万元。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18608.5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46.8亿元,分别较2019年增长16%、9%。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统一规范救助制度,科学确定对象范围,规范救助费用范围,实事求是确定救助标准,统筹加大门诊救助力度,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支持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规范慈善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发展,更好发挥保障合力。

  三、加强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

  在巩固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国家持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全面减轻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是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指导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特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二是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在普遍建立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用药保障机制,截至2020年底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保障机制覆盖7200万“两病”患者,政策范围内报销达到预期目标。今年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指导各地逐步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统筹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三是完善救助托底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依申请救助机制,及时将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慢特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据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提高年度救助限额。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仍然较重的,探索实施倾斜救助。

  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我们将在完善制度顶层设计中予以研究吸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巩固健全全民医保,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指导地方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加强门诊共济保障,逐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更好保障各类参保人群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

(来源:观察者网)

[ 责任编辑:刘雨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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