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网报道,近日,一名外地游客在厦门鼓浪屿游玩时遭“黄牛”辱骂,一气之下,打了对方几拳。经警方调解,他需向对方赔偿3000元。
如果是一起普通打人的治安案件,这样的处理没有什么不妥。根据事发时监控显示,该游客确实动手打人,而医院也诊断对方的伤情为头部外伤,胸部损伤,已经达到轻微伤的标准。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类似“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目前警方的处理结果看,虽然没有对打人游客处以拘留,但3000元的调解赔偿,从实际效果看,也是一种不轻的处罚。更令人遗憾的是,警方在调解过程中,只是对打人游客一方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两者的处理孰轻孰重,可谓一目了然。
当然,这个处罚也不一定都得“执行到位”。《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就此案来说,公安机关介入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这样的“赔而不罚”,也不失为一种处理之策。
问题是,这并不是一起单方过错引发的治安案件。从报道情况看,被殴打的一方,很可能是从事不法行为的“黄牛”,而且有无端辱骂游客的行为。如果这些情况属实,即便不能免去打人游客的治安处罚,也应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减轻该游客的治安处罚。
而且,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这起打人事件中,被打者的“黄牛”身份至今云遮雾绕。一个外地游客来到陌生的旅游地,突然就与其产生了口角摩擦,究竟是什么原因,相信有关部门查个水落石出不是什么难题,但是到了最后也没有明确说法,这起纠纷很快“降温”为普通打人事件。对于接受调整作出赔偿的一方,显然难以接受。
当下,如何公正处理此事十分关键。如果确认对方系“黄牛”,需要改变的不仅是治安处罚的结果,有关方面还应就“黄牛”倒卖票证行为作出处罚。根据我国法律,就算“黄牛”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应视情给予治安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少说也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站在个案之外,这起“普通”案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关注,还在于有关方面的处理结果,明显偏离了公众的常识和预判。在网上,很多人将此案与“偷西瓜案”联系在一起,就是担心执法“畸轻畸重”,或许潜藏着执法者的保护关照。
是以,为公平计,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介入调查,查清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背景、事件的来龙去脉,用合法合理的公正处理,清除萦绕在公众心头的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