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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性侵少女2次赔3万判4年,多一些解释

来源: 光明网 2019-08-14 09:44:00
  据央视网消息,近日,江西宜春市袁州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95后”强奸“00后”案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某存在赔偿被害人易某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4年。
 
  这几年,性侵未成年人的报道屡屡刺激公众神经,全社会都对此类话题格外敏感。本案中两个点引人关注:一是被害人易某为未成年少女;二是被告人同一天深夜分别在外面楼道和易某租赁屋内,两次对易某实施强奸行为。不少网友对照情节,认为此案判轻了。
 
  性侵未成年人,确实让人愤怒,也该零容忍。但“零容忍”应体现为法律框架下的罚当其罪,既不轻纵,也不“唯部分舆情是从”地搞法外加罚。
 
  众所周知,《刑法》中有个很重要的原则,叫“罪刑法定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犯了什么罪,犯了多大的罪,处什么刑,处多重的刑,都由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对国家的刑罚权给予了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十分有限。本案到底是不是罚当其罪,也得回到案件事实和法律本身,而不能想当然地妄下结论。
 
  《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强奸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轮奸等5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涉事男子无疑已构成强奸罪。判决未提被害人为幼女,只提其为未成年人,从判决惯例上讲,她已满14周岁只是未满18周岁。得看到,刑法规定的5种法定刑升格的加重情节,本案中并不存在。换句话说,本案只能在3至10年之间,再考虑其他情节决定具体量刑。
 
  为了落实罪刑均衡原则,最高法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各省高院也进一步出台了相应细则,对退赃、退赔、赔偿被害方、获得谅解等酌定情节如何量刑作出了规范。本案中,存在一些酌定从轻和从重的情节。
 
  根据江西省的量刑细则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一般在3至6年之间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轻微伤可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本案增加刑罚量的因素有三项:一是强奸2次以上(含2次);二是进入未成年住所施强奸犯罪的;三是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的。减少刑罚量的因素有二:一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二是认罪认罚。总的来说,相加相减因素基本相当。
 
  由于公告信息有限,案中的有些细节仍不得而知,如作案者犯罪前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偶犯还是惯犯等因素。从现有信息看,本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以上算法相比稍稍偏轻,但仍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现实中,对于司法判决是轻是重,司法维度跟大众感知层面或许有“温差”,但重要的是据法而为。而在此之外,在舆情发酵的情况下,司法部门也不妨多些释疑动作。拿该案来说,鉴于本案判决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当地法院不妨增加信息供给,进一步向公众解释判决中的具体考量因素,以消除公众误解。
[ 责任编辑: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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