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康桥律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
仲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化解民商事矛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然而,仲裁在仲裁委内部管理、仲裁员选任、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等方面,有效监督机制不足,难以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影响仲裁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为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权威性和高效性,加强对仲裁的监督管理确有必要。
鉴于此,我建议加快推动仲裁法的修订及与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法律法规层面清晰界定仲裁监督的范围,明确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清晰界定仲裁机构、仲裁员、当事人以及监督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监督程序,如规定监督启动条件、调查流程以及处理结果公示等,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让仲裁活动在严密的法律监督下,实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提升仲裁公信力。
其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仲裁员的选任程序,确保选拔出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高的仲裁员。同时,加强对仲裁案件办理过程的全程监控,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每一个仲裁案件从程序合规性到实体公正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调查与处理,以维护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三,建议加强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司法审查。目前,法院在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时,秉持有限监督原则,主要侧重于程序方面的形式审查,而非对案件实体进行全面审查。然而,对于仲裁裁决中所涉及的部分关键实体问题,亦不可完全忽视。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有伪造证据等欺诈行为,或者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最后,建议建立健全仲裁信息公开制度,将仲裁机构的工作情况、仲裁案件的办理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来源: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