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商业经营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不是即时付款,还存在背书转让等情况,往往在承兑时会发生各种意外纠纷,甚至被拒付。今年,烟台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伟公司)为讨要汇票款将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青建集团)、潍坊市中南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烟台市永胜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胜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南公司被判支付金伟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及利息,青建集团、永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而金伟公司的这张5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起源于2022年1月28日,由出票人及承兑人中南公司向青建集团开具,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8日。票据上备注“可转让”。出票人、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2022年1月30日,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青建集团背书转让给永胜公司,此后永胜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背书转让给烟台莱山区京学器材租赁站,莱山区京学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6月10日背书转让给金伟公司。
2022年10月28日,在汇票到期后,金伟公司向中南公司申请付款,但被拒付。为讨要汇票款,金伟公司将中南公司、青建集团、永胜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金伟公司提供了与烟台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结算单等证据。证明其承包天润公司分包的框架工程,工程款金额为271413.2元。而天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莱山区京学器材租赁站为一人,法人将这张5万元票据转让给金伟公司用以支付部分工程款,因此金伟公司主张与前手莱山区京学器材租赁站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金伟公司系经连续背书转让取得票据,并且举证证明了其取得这张票据并非违法取得,因此金伟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综上,法院判决支付金伟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及利息,青建集团、永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