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是山东省聊城市人,在该市XX区XX村有两处宅基地房屋,一处是程某结婚后向村委会申请获批后,自己建造的房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另一处宅基地房屋,是父母去世后,程某继承的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2017年5月,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程某的两处房屋都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为此区政府专门设立了拆迁指挥部,来负责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随后,指挥部委托相关机构,对程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程某并没有收到任何评估报告。
之后,指挥部工作人员来程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程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长达两年多。
直到2019年10月,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将程某和家人从房屋中强行拖出来,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程某没有办法,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也判决区政府强拆违法。
2020年7月,程某拿到胜诉判决书后,立即向区政府申请了国家赔偿申请书。8月,区政府做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为,依据评估报告,对程某赔偿150万元。程某表示自己并未看到过评估报告,因此不认可该报告,而且赔偿款也比较低,因此不认可。
于是,程某再次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案件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区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赔偿款具体。
关于焦点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区政府强拆程某两处房屋,造成程某财产损失,程某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并且其获得赔偿不应低于合法拆迁获得的补偿。
关于焦点二:由于程某当庭选择,400平方米的房屋选择产权置换,300平的房屋选择货币置换。
根据此次安置方案,若是选择产权置换,回迁房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一比一进行置换。因此对于400平方米房屋,程某可以置换一套同等面积的回迁房。对于300平方米的房屋。
对于300平方米房屋的损失,根据拆迁方案,土地损失费为每平方米3100元,共93万元;房屋损失费为,每平方米800元,共2.4万元。此外,还有室内物品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费用,合计为110万元。
三、法院判决
1、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赔偿程某110万元;
2、区政府向程某交付400平方米回迁房。(来源:今日头条号 孟文静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