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周刊,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抚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阅读1.8亿,反对之声占舆论上风
在微博平台,#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应该消除吗#话题阅读已达1.8亿,但细看不难发现,反对之声占据舆论上风。比如:
微博网友@盖世英雄玉椒龙:如果消除了,曲婉婷回国了,然后回到东北,考了公务员,甚至做到她母亲的职位,借机报复举报她母亲的工人。打人案的罪犯、杀人案的罪犯的孩子考上了编,然后用自己的权限找到受害者家。毒贩的儿子为了复仇,成为了公务员,利用权限寻找到了当年逮捕父亲的缉毒警察……谁能保证这种事不发生?
微博网友@拆台本尊:罪不及家人的前提是惠不及家人,当今社会下,哪个父母不会给子女最好的条件?享受着好处的时候就是“这是我应得的”,当被累及的时候就是“我是独立个体,爸妈的事情与我无关”,请问,哪来的这么好的事情?必须要对这些个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后代加以限制,做人可以,考公不行。这个社会是有底线的。
还有一小部分声音是赞同的,就像周世虹所说,他们认为罪责牵连子女有违现代法治罪责自负的基本规则,并且一些家庭内部的家暴案、性侵案若要继续影响子女则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这岂不是更有失公平。
并不是所有政审都需要考察社会关系
根据现有文件,政审主要强调考察考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中,不得录用成为公务员情况有:(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看出,以上几种情况主要还是针对个人是否违法犯罪,受过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
政审要求审查社会关系时,往往都是涉密、涉国家安全、公检法等机要岗位。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件,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四)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比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就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会直接影响到考生。比如第六条第五款和第六款分别为:(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媒体看法:考公限制不能“一刀切”
“红网”针对此事发表评论文章《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是“降低震慑”还是“增加公平”?》称,若要完全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显然不太合理,对于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同样不能“一刀切”。
红网表示,对于犯罪情形较轻,犯罪人表现良好的,可以减少其在政审方面的限制,公平地参与考公竞争,选择自己想走的路;对于犯罪行为严重,不加悔改的或者对社会、国家有重大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子女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示惩戒。但具体的细则及判断标准还要进行商榷,以达到法律及道德标准下的最大公平。
公务员是为民服务的群体,因此在选拔方面要求严格也是应该的。不过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我们想做的是通过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想要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前提是我们必须配套完善了相关追回机制,不让一分赃钱流失,也不让一个无关人员跟着受牵累。我们相信,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准绳下,在社会观念与评判标准的逐渐进步下,我们的社会将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迈进。(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