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因为牵涉到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家住山东威海乳山的庞先生被诉至法庭。法庭通过司法专递向庞先生送达了该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在邮单上填写了庞先生的手机号与住址。邮件回执显示庞先生收到了司法专递,收件人签名处也有庞先生的签名及证件号码。
到了5月初,庞先生并没有参加庭审。法庭缺席审判,判决庞先生给付赔偿金4万余元。
此后,因为庞先生一直没有支付赔偿金,法庭于是在2019年强制执行9万余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约5万元。
庞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乳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乳山中国邮政)赔偿自己5万元的利息。理由是自己没有收到相关的司法文书,无法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未能避免5万元的债务利息。
庞先生为什么没有收到司法文书呢?
经过调查发现,乳山中国邮政的投递员在投递过程中打不通庞先生的电话,于是将邮件放在村里的代收点,自己擅自在司法专递回执上签署庞先生的名字并编纂证件号码。
投递员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乳山中国邮政也承认,但是他们认为庞先生的损失并不是投递员的错误造成的,没有直接关系。理由是,庞先生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因为交通事故所致,而不是没有收到司法文书造成。虽然司法文书的送达过程存在过错,但是庞先生不可能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不知道被法院执行的事实,因此本案中迟延履行金的情况系庞先生自己造成的,与投递过程没有任何关系。
是啊,拖延赔偿金十几年,把利息算到邮政公司身上,确实有点不妥。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庞先生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后果是知情的,对于自己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知晓,应积极面对并解决案涉纠纷。而且,假如邮政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案涉司法专递文书送达至庞先生手中,也不排除存在不能按期履行的可能性,导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产生。因此,对于庞先生要求邮政公司赔偿其全部债务利息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考虑到本案中的投递过程确实存在严重不规范的投递行为,存在过错,法院酌定由乳山中国邮政赔偿庞先生的损失3万元。
法院的判决,应该是考虑实际情况之后,选择由双方共同来承担后果。这个判决是否公允,也是看法不一。
按照法律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本案中,投递员在没有通知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擅自代签专递回执并并编纂身份证号,存在明显过错。而最终邮政公司被判承担部分损失,原因在于法院判定该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来源:今日头条 浮山说)